5月8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范育勇等12名被告人串通投標、尋釁滋事案二審公開宣判,駁回范育勇等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范育勇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胡明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其余被告人以串通投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至單處罰金刑不等的刑罰。同時,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宣判后,范育勇、孫鵬等4人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范育勇、孫鵬、呂美俊等十二名被告人通過借用公司資質(zhì)串通投標,非法獲取競標人信息,威脅、利誘其他競標人退出投標,滋擾他人正常施工等手段,在舒城縣境內(nèi)工程招投標領(lǐng)域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嚴重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另范育勇糾集被告人胡明、袁浩還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正常的招投標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gòu)成惡勢力犯罪。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范育勇、孫鵬、舒玉永、曹光傲及原審被告人袁浩、呂美俊、周家榮、張宏亮、李軍寶犯串通投標罪,原審被告人胡明犯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的事實及范育勇等人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記者陳成)